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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及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减少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姚光臣 副局长
副 组 长:刘 欣 总量办主任
石书彬 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左敬友 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成 员:杨 银 办公室主任
刘洪建 法规信访科科长
赵 晶 宣教科科长
王延亮 环评科科长
张培勇 污防科科长
傅春生 流域科科长
王宝利 安全科科长
孟庆胜 总量办副主任
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抽查工作的各项事宜。
办公室主任:齐占元 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二、责任分工
按照《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文件要求,根据各科室和单位职能进行如下职责分工,各科室、单位可联合或独自组织随机抽查。
监察支队:负责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的建立、管理;确定季度日常随机抽查单位名单;对县级环保部门抽查工作的稽查;对抽查对象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告。
监测站:负责现场监测、取样及在线监控设施的检查。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及各项保障工作。
法规信访科:负责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法律保障。
宣教科:负责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方案及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环评科:负责确定建设项目检查名单,独立或与支队配合对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污防科:独立或与支队配合对涉气、涉危废企业落实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流域科:独立或与支队配合对涉水排污企业落实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科:独立或与支队配合对涉重金属排污企业落实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总量办:负责确定年度市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独立或与支队配合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抽查对象:按照2016年1月底各县(市、区)环保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排查摸底上报的污染源清单固定编码表,确定将全市152家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实际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编号表附后)。
(二)抽查内容:重点对被抽查单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进行现场抽查。
(三)抽查方式:按照鲁环办[2015]47号文件要求,每年12月底前,按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四)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即附件1中污染源编码首位为“1”的污染源,按每季度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列入重点污染源的单位共计100家,即每季度现场抽查不少于5家。
2、一般排污单位,即附件1中污染源编码首位为“2”的污染源,按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的比例年度不低于1:5。因环境监察一线执法人员共计14人,故每年现场抽查一般排污单位不少于70家次。
3、特殊监管对象,即附件1中污染源编码末尾为“(1)”的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如该企业系重点排污单位,则每年保证至少现场抽查2次;如该企业系一般排污单位,则每年保证至少现场抽查1次。
4、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查处等工作任务,不受上述抽查比例所限。
(五)信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随机抽查相关档案,对现场检查记录建立“一企一档”。应时刻关注污染源信息动态变化,如污染源数量、名称、编码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随机抽查编号表。
(六)现场留痕:现场检查时,应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参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鲁环办[2014]45号),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七)依法查处: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程序固定证据,形成工作报告,提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移交移送等工作建议,及时提交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八)定期报告:按照鲁环办[2015]47号文件要求,每季度、年度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撰写工作报告,于季度、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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