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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7-14
  各县(市、区)环保局、直属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09年以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先后印发《德州市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德政办字[2009]94号)、《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等一系列文件,指导我市初步建成环境安全体系。近期国家环保部先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34号令)、《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对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根据上级指示要求,现就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划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五个步骤实施。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执行。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应急预案,预案重新修订时按该办法要求落实。

  三、提升预警能力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根据本区域企业特点,梳理废水、废气中可能出现的污染种类,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四、做好应急保障

  人员保障。按照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三级建设标准要求,落实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建立专职的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环境安全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安全防控能力水平。

  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各县(市、区)要聘请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担任环境应急专家,形成专家库,负责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弥补管理部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的不足。专家数量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

  更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超前准备、保障到位的原则,更新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库,形成环境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确保在事故状态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蔓延,降低损失。

  确保环境安全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个环节,健全环境安全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要履职尽责,综合施策,做好环境管理、指导培训以及手续完善等工作。请各县(市、区)环保局、直属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6月30日前,将应急专家人员名单、应急物资储备名录报市环保局,其余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于8月30日前上报。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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