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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12-16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市内外知名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高,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库由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市环保局环境安全管理科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总结全市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三) 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四)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市环保局颁发专家聘书。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库专家,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向市环保局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二) 市环保局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三)对专家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函告专家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八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市环保局有权解聘。

  第九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市环保局委托,环境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工作,以专家身份参与网络分析评论,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

  (三)参与市环保局组织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五)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市环保局或经市环保局同意的有关单位在邀请环境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市县环保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环境应急专家参与有关环境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环境应急专家以德州市环境应急专家身份担负环境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市环保局同意。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环保局。

  未经市环保局批准,专家不得擅自以德州市环境应急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环境保护应急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邀请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和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将每年聘请专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环境应急专家受市环保局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环保局按照规定标准报销,期间的专家工作津贴由市环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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