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分局:
现将《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德环办字〔2017〕127号)同时停止执行。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
2.3 领导机构组织与实施
2.4 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前,危险废物事故按照本预案执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后按其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
1.4.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4.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如有新的分级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相关指示和要求;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
在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框架下,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执法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环境应急联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3领导机构组织与实施
出现以下情形时,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或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2.3.1接受任务
为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人员在接到任务时要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5)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6)外部接口单位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
(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2.3.2下达预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局办公室下达预备通知,通知所属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尽快开展应急准备,并及时安排保障车辆。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预备通知。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达到时限;
(6)事件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所采取的工作。
2.3.3派出先遣处理组
为准确了解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后,由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和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先遣处理组,赶赴事发现场,结合事件特性,向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及直接经济追偿等方面的有关建议。
2.3.4明确任务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先遣处理组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1)应急意图及目标;
(2)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包括应急人员组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等;
(3)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抵达事件现场的时限;
(4)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5)行进路线;
(6)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2.3.5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
(1)事件概况;
(2)应急目标;
(3)各应急工作组的成员、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式,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式;
(6)指挥员或代理指挥员的位置。
2.3.6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赴现场,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式,妥善处置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点。
2.4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2.4.1受领任务
各应急工作组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本组的任务、人员、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位;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外部协助单位的任务及协同方式与要求等。
2.4.2组织准备
各应急工作组接受任务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根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次事件的特点,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和车辆,组织本组人员按照要求赶赴事发地区。
2.4.3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
各应急工作组应根据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然后进入事故应急现场。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2.4.4组织第二梯队
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梯队支援前方。
2.4.5应急后期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事后环境恢复,并做好应急总结。
2.4.6应急过程的记录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在应急过程中,应准确及时全面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由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
(1)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
(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
(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
(4)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效果;
(5)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
(6)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均应收集整理。
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2.4.7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1)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判定及确认,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3)负责排查污染源,开展应急监测,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政府;
(4)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5)完成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系统






工作需要


















加入
指挥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风险评估
德州市可能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以下五种情景。一是全市18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饮用水的调水、蓄水、供水环节造成污染的;二是化工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消防废水外溢造成跨省影响的;三是区域内的化工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大量人口撤离疏散的;四是危化品运输车辆泄露或因其他事件导致漳卫新河污染造成跨省影响的;五是放射源丢失或放射性材料和废料过境造成影响的或因探伤作业、医疗射线装置照射导致急性死亡或重度放射病的。
3.1.2监测和风险分析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信息监控。
①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水生态环境科负责;
②可能导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大气环境科负责;
③可能导致涉及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
④可能导致土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
⑤可能导致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重点行业企业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
⑥生物物种安全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
⑦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华污染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水生态环境科负责;
⑧上述①~⑦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及相关科室、单位协助,并与牵头负责的业务科室共同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⑨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要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1)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③严格源头管控,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重要内容,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风险隐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预测科学性、防范措施合理性的审查,“三同时”巡查重点检查环境风险评价、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⑤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设施。
⑥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⑦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⑧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2)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当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建议。
当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市政府提出黄色预警发布建议。
当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向本级政府提出蓝色预警发布建议。
3.2.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5)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产、停排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应急监测结果,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3.3信息通报与报告
3.3.1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必要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3.3.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信息发布
3.4.1信息发布的权限
经市政府授权,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3.4.2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6)其他必要发布的时机。
3.4.3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及程度等初步判断;
(2)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3)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4)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由相关科室、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执法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加入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应工作组。各工作小组的职责分工:
①局污染处置小组加入市污染处置组
由相关科室牵头,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参与,负责指导涉事地方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切断和消除工作,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等,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市污染处置组工作。
②局应急监测小组加入市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监测科牵头,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负责组织、部署、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做好与相邻地市应急监测结果的统筹和对接。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市应急监测组工作。
③局应急保障小组加入市应急保障组
由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牵头,财务审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宣传教育科等科室、单位参与,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收集分析事件相关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在事件应对中的经费,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做好市应急保障组有关工作。
④局专家咨询小组
由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牵头,由相关业务科室及单位人员、市政府相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为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
⑤局综合协调组
由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牵头,办公室、宣传教育科等科室参与,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等报送工作。
⑥局应急执法小组加入市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督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等,配合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污染处置组做好相关工作。
⑦局其他工作小组
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相关科室、单位参加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相关工作。
(3)保持与事发地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4)组建由局负责同志带队,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相关业务科室等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
(5)组织开展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准备相关应急物资,制定行程安排,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6)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统筹协调相邻区域应急监测力量和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处置进展。
4.1.2.2Ⅲ级响应
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采取与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相同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4.1.2.3Ⅳ级响应
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及时向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派出由分管领导带队,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为事件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或指导事发地政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3应急保障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派请环境应急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结合企业的“两个阈值”对污染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保护公众健康等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规范环境应急救援程序等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应急建议、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报请启动响应的政府批准;
(2)终止应急建议获得批准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启动响应的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总结评估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向市局报告。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配合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视情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配合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4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配合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统筹调配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应急监测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要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县级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执法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动态化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结合实际提出环境应急支出预算,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参与应急处置等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技术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完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执法等专业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局预案的衔接,突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后向市局备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制度等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建立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两个阈值,是指涉有毒有害气体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的启动阈值和受影响人员疏散撤离阈值。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单位职责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单位职责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安全工作的局领导
组成单位及职责
办公室:做好与市委市政府两办和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
综合与科技科:参与组织生态环境安全急需的科研课题研究和生态环境安全科技成果示范。
法规与信访科: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并发布相关地方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技术规范(指南);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人事科: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和机构建设;将环境安全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考核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财务审计科: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安全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应急实兵演练资金保障。
宣传教育科: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新闻稿件;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污染物排放总量办公室:负责核算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考核工作。
大气环境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参与涉及大气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视情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组织、指导编制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参与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参与、指导事件后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视情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协助组织评估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状况;参与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事件后的污染地块(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视情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指导、参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视情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环境安全与辐射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通报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行政许可科:负责协调和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的环评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调配全市环境应急监测力量,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应急监测;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业务指导协调工作,承担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应急监测任务,负责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机关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的调查与追究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取证;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相关工作,根据省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支援参与其他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移动源污染防治中心:依据职责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关于移动源部分的编制与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