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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作者:佚名      来源: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18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00689498944F

法定代表人

刘*旺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德环罚〔2026〕第2-3号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

根据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一行对该单位现场调研活动反馈的信息,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曾于5月22日、6月10日、7月4日对该单位DA001排气筒开展一系列人工监测及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两类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一)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6月15日收到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反馈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6]第0002号)),比对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监测结果为30.8mg/m3,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均值为0.5mg/m3,颗粒物准确度相对误差应不超过±30%,比对监测结果为-98.3%,监测期间,该单位DA001窑炉废气总排气筒在线监测系统比对项目颗粒物比对不合格,该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27倍。

(二)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2026年5月2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DA001窑炉废气总排气筒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6月15日收到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反馈的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编号:德环监字 2026年 第0857号)),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监测结果为36.6mg/m3,该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DA001窑炉废气总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3。监测期间,该单位DA001窑炉废气总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超标2.7倍。

2026年7月4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DA001窑炉废气总排气筒颗粒物、氨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5.5mg/m3、氨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1mg/m3,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氨排放标准为8mg/m3,监测期间,该单位DA001窑炉废气总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氨浓度超标2.9倍。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八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无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25

执法主体名称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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