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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3〕02号
作者:佚名      来源: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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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6249569Q;地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屠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留栓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7日下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执法人员使用FID快速检测仪对DA001排气筒进行了人工监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限值,主要原因系该工序配套的干式过滤箱内过滤棉及活性炭更换不及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属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3〕第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及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办理缴款(拨打5082560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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