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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韩高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30

韩高飞(身份证号:372824********0019)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你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5〕LC1218号),对你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和2025年10月22日分别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5〕LC1218号),邮件均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5〕LC121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德州市陵城区唐城路西首 678号。联系电话:0534-82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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