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德州市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德政字〔2016〕6号),该《通知》第36条要求“6月底前全市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商混企业、大型堆场等重点扬尘污染源和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全市商混企业、大型堆场等重点扬尘污染源和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由德州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具体工作落实由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负责。
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考察了河北先河、青岛和诚、美国热电等有关厂家设备,对设备技术性能进行了实际比对。依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监测技术要求》(HJ653-2013)对PM10监测设备要求,结合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了“1台β射线法PM10检测仪、2台激光散射法PM10检测仪和1台视频监控”的扬尘监测设备要求。于2016年1月27日印发《关于在全市商混企业、大型堆场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通知》(德环函〔2016〕24号),该《通知》明确扬尘自动监控站点的建设、运营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由各县市区统一或由企业自行招标,市环保局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度。
在扬尘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推进过程中,环保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具有资质的环保服务独立法人机构(或称第三方环保运维服务机构),其设备只要符合技术要求,均可参与安装和运维扬尘在线设备,没有对市场准入等提出任何限制。商混企业与环保服务独立法人机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设备价格和设备运维费用由双方合同确定。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作为合同备案和设备技术验收的管理方,统一规范合同有关条款和模板,以丙方出现在合同上,但从未干预双方价格,也从未收取包括合同备案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特此声明。
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