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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境监察信息第九期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07-25

市环境监察支队圆满完成理论学习培训阶段

为落实局党组“创造学习型机关”以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环境事故现场应急能力,增强队伍凝聚力和责任心,打造一支敢于执法、科学执法、善于执法,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监察队伍,支队从今年3月上旬组织开展了环境监察技能培训活动,分动员部署、理论学习培训、现场监察技能模拟演练、现场监察技能考试四个阶段。近日,理论学习培训阶段已圆满完成。

在理论学习培训阶段支队共举办了7期讲座,包括环境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检查相关业务知识及公文写作基础等多项内容,讲课内容全部由支队一线执法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法律法规加案例,文字加图片,独立设计制作完成,并讲授给全体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做到了学与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5,支队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单桌闭卷考试。通过前期的努力学习和培训,全体人员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圆满完成了理论学习培训阶段。此次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环境监察人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意识,激发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学习及工作态度,实现了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标。目前,已进入现场监察技能培训阶段。支队全体人员将充分抓住这次技能学习培训的机遇,刻苦钻研,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今后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德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赵梦)

 

平原县环保局不断完善环境执法服务经济发展

        为切实解决好环境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平原县环保局把环境执法工作作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理念。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文书填写规范,下达文书齐全,告知事项明确,执法手续完备,处罚额度适当,行政处罚准确到位。二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硬碰硬,不搞“人情执法和关系执法”,每当遇到有说情的,先问清楚自身责任是什么。三是在执法过程中,既能坚持原则,又能积极与企业负责人积极沟通,使企业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较好地保证了环境安全,做到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使平原县的环境执法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平原县环保局  房德进  刘蕾)

 

 

 

乐陵市环境监察大队开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

为预防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有效性,乐陵市环境监察大队深入组织开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一是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易发、多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点区域为重点,按照“预防为主、重点突出、严格执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监察中的作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二是根据我市辖区内重点行业的分布情况,划定以化楼乡、郑店镇、铁营乡、黄夹镇、朱集乡、胡家街道办事处为重点的6个监察重点区域,开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切实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提升重点区域环境治理水平。认真组织开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予整改。三是对存在未批先建、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河流、饮用水源地造成严重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乐陵市环境保护局  刘晓军)

 

武城县环保局三项措施强化现场监察力度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武城县环保局结合本县环保工作实际,采取三项措施,切实加强现场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全县环境安全。一是认真落实现场监察制度。该局要求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监督执法时,做到严格细致,对排污企业每一个生产车间必须要走到,每一处产污环节必须要调查清楚。对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措施要详细记录、规范建档,并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划分区域,强化监察工作职责。将全县划分为城区、乡镇和鲁权屯三个区域,局监察大队下设相应三个监察大队分别对各自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负责,将监察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和责任人,不断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督查管理力度。三是加大环境监察巡查频次。实行错时执法制,坚持以日常监察工作为重点,采取不定时抽查、检查、节假日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察,有效杜绝排污企业违法排污和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武城县环保局  张延刚) 

 

 

 

 

 

 

 

 

 

抄报:市局吴文群局长、张光瑞副局长,有关科室。      

抄送:各县(市)环保局。                     

德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科       20126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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